




什么是摻混肥?
編輯:2024-04-11 14:14:13
摻混肥料又稱BB肥、干混肥料,是含氮、磷、鉀三種營養元素中任何兩種或三種的化肥,是以單元肥料或復合肥料為原料,通過簡單的機械混合制成,在混合過程中無顯著化學反應。
標準的適用范圍
新標準適用于氮、磷、鉀三種養分中至少有兩種養分標明量的由干混方法制成的顆粒狀肥料;適用于用干混法摻入顆粒氮肥(如大顆粒尿素)、顆粒磷肥(如磷銨)和顆粒鉀肥中的一種或多種顆粒的復混肥料。新標準不適用于在復混肥料中僅干混有有機顆粒、生物制劑顆粒、中微量元素顆粒中的一種或多種顆粒的產品。
養分指標不區分高中低濃度
與復混肥料國家標準按總養分含量分高、中、低濃度不同,新標準只有一個指標:總養分不低于35.0%。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的百分率、水分含量和粒度(2.00mm~4.00mm)的指標分別為:不低于60%、不高于2.0%和不低于70%。
中微量元素方面有新突破
2001年在修訂復混肥料(復合肥料)國家標準時,國家同時發布了GB 15063-2001《復混肥料(復合肥料)》與GB 18382-2001《肥料標識內容和要求》。為了杜絕當時部分企業將中量、微量元素計入總養分等利用標識誤導消費者的現象,標準明確規定: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得在包裝容器和質量證明書上標明。但是考慮中微量元素也是農作物不可缺少的養分,在標準中預留了“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除外”的接口。
近年來,全國測土配方施肥的推廣力度不斷加大,調整氮磷鉀配比的同時有針對性地增施中量、微量元素變得越來越重要。2006年,農業部發布農業行業標準NY/T 1112-2006《配方肥料》,第一次對鐵、錳、銅、鋅、硼和鉬微量元素“開禁”。該標準規定:鐵、錳、銅、鋅、硼含量不低于0.2%和鉬含量不低于 0.01%可以在包裝標識中標明,但不得計入總養分。而此次發布的新標準規定,單一中量元素不低于2.0%、單一微量元素不低于0.02%可以在包裝標識中標明,但不得計入總養分。
中量、微量元素的檢測方法按GB/T 19203-2003、GB/T 14540-2003標準執行。
(文字來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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